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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防设计要求

     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(除工业生产厂房外),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:

    (一)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;
    (二)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,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。具体比例为: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%-8%;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%-6%;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%-5%;县城为3%。
    (三)新建除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,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。具体比例为: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%-5%;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%-4%;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%-3%;县城为2%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,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