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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防工程防火设计中避难走道要求

 避难走道的设置

1.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,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;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,其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,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不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;
2.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,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*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*小净宽之和;
3.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;
4.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,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㎡,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;
5.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、火灾应急照明、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。
 
安全疏散距离——安全疏散距离是根据允许疏散时间和人员疏散速度确定的,人防工程内的安全疏散距离根据人员密度不同、疏散人员类型不同、工程类型不同及照明条件不同等也有一定幅度的变化。
1.房间内*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;
2.房间门至*近安全出口的*距离:医院应为24m;旅馆应为30m;其他工程应为40m。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,其*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;
3.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、营业厅和阅览室等,其室内任意一点到*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;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疏散距离可增加25%。
 
下沉式广场的安全疏散
1.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*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,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㎡。
2.下沉式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,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*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(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%的自动扶梯宽度)。
3.当下沉式广场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,棚不得封闭,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%,经计算大于40㎡时,可取40㎡。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lm;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,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%计算。
 
安全出口设置——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。人防工程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,可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。
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㎡的商业营业厅、展览厅等场所,设置通向室外、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;
2.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㎡的商业营业厅、展览厅等场所,设置通向室外、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;
3.在一个防火分区内,设置通向室外、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,不宜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%;
4.建筑面积不大于500㎡,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,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,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,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、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,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、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;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。
5.建筑面积不大于200㎡,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,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。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㎡,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,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。
 
消防设施配置——消火栓系统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气体灭火系统、细水雾灭火系统、灭火器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通风排烟系统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。